原离婚协议书有法律效率吗,女方这种要求是否合理?
我们是2005年离婚的,当时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协议内容:
1、双发因感情破裂,自愿离婚;
2、孩子归女方抚养;
3、婚前房屋一套及屋内所有财产归女方所有,男方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500元,直至孩子大学毕业,孩子生病或教育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的,双发各承担50%。
我的问题是:
女方现在要求抚养费按男方收入的20%-30%支付,请问律师,原离婚协议书有法律效率吗。女方这种要求是否合理!(女方有正当工作)
原离婚协议有效,如要变更抚养费,双方可以重新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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