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提出补尝与被征用相当亩数的森林地,A提出的补尝有否有法律依据?

A提出补尝与被征用相当亩数的森林地,A提出的补尝有否有法律依据?,第1张

你好,杨世奇律师:
我堂弟不在老家,把森林托管出去。去年与A签订森林托管合同,合同中有提到受管森林所在地名及托管的亩数(未全托管),但未注明边界。2009年4月被管森林地因修省道需被征用,A提出补尝与被征用相当亩数的森林地A提出的补尝有否有法律依据

位律师回复

你好,可以有法律依据对树木权属有争议,应在签订征地协议前解决,行政机关对征地补偿费早已打入专用账户,不存在暂扣的问题,只是征地补偿款会在征地补偿协议签订后统一发放至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账户。《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立征地补偿费专户,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应当将征地补偿费依法进行分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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