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的物品(包括我的赔嫁)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请问法院这样的判决合理吗?
你好,李俊凯律师:
你好!我和雷是01年7月份认识的,02年7月11日登记,在03年4月30日才举行的仪式。婚后因为种种原因,曾2次遭到他家人以及他的殴打,在08年9月30日又遭到他的殴打,(后来检查属于左耳鼓膜穿孔)在10月1日去派出所报案,1个月后派出所才审理,他拒不承认,派出所给出的结论是---家庭矛盾,自行处理!
房子的发票是01年4月16日,收据是01年5月30日,都是他爸爸的名字,但是在登记后,也就是02年11月2日房屋购房合同上是雷的名字。
因为在举行仪式后房子的装修我也还过他哥哥15000多的外债。因为拿不出证据,法院不与支持
法院的判决如下:房子属于婚前财产,我提出的家庭暴力赔偿不与支持,所有的物品(包括我的赔嫁)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请问法院这样的判决合理吗?
主要是你的证据不足,建议具体咨询当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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