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如公司做法不对,我又应通过怎样方法拿到应得的补偿呢?
各位律师:
本人于2008年12月1日--2010年11月30日新签订劳动合同3年,公司于2009年4月8日突然提出解除合同,我于2009年4月10日离开公司。
因之前我已在这间公司工作有3年(都有签订合同),公司只给了3个月工资和4月份工资作为解除合同经济补偿。
我想问:1。提前解除合同是不是应有1个月工资做补偿?
2。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如没有提前是不是也应有1个月工资做补偿?
3。按我现在这种情况,公司是不是给予5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另加4月份上了10天 班的工资呢?
4。如公司做法不对,我又应通过怎样方法拿到应得的补偿呢?
希望得到答复,谢谢!
1、不是的;
2、是的;
3、公司应支付相当于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再另加10天的工资。
4、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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