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平均工资以1200来算,还是以1200+800来算呢,公司还应支付他们什么吗?
各位律师:
我们单位的小王,他是2006年6月份进公司的,月工资为1200,其他补贴为800,可是由于2008年的经济危机,单位放假了部分人员,小王也列入其中。放假时间是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放假只发放生活费400元,劳动保险全由公司承担。
可是小王的合同到2008年12月31日到期,公司于08年1月通知他们终止合同。
请问在给他们算经济补偿金的时候,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指2008年1月-12月的平均工资还是他正常上班时的10月份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这个平均工资以1200来算,还是以1200+800来算呢?
公司还应支付他们什么吗?
按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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