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到2008年6月10日,这个合同还有效吗,为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

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到2008年6月10日,这个合同还有效吗,为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第1张

你好,乔恒律师:
我2008年4月27日签订合同,合同约定,
第二条(约定)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契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上述房屋价款分三次付给甲方,购房定金将在最后一次付款时冲抵房价。具体付款日期、金额和方式如下:定金1万,首付103000元贷款到账之日付清
第三条(约定)本契约签订后,乙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四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计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悔约之日起的四日内将双倍定金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购房价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屋,每逾期一日,由违约一方向对方支付购房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任何一方逾期四日以上未履约的,视为悔约,违约方应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责任,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到2008年6月10日这个合同还有效吗?为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谢谢!

位律师回复

合同有效。对方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属于违约,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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