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很生气,并且我没有签劳动合同,请问我现在可以告公司吗,是否可以再要回一些补偿,能要回哪些补偿?
各位律师:
我与09年3月31日离职,当时是老板同我协商因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录用我,而我在公司做了一年零9个月,老板说补两个月工资给我,当时我想公司效益也不是很好,所以就没有同他争补偿费,并于3月31日领了两个月的补偿回家。可4月14日听说公司出了通知,说是我工作能力问题,把公司搞得一团糟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无补偿费而辞退我。这完全是诬蔑我,我很生气。并且我没有签劳动合同,请问我现在可以告公司吗?是否可以再要回一些补偿?能要回哪些补偿?请急复,谢谢!
你不能只是听说,需要去核实相关事宜,如果属实,单位辞退你的话应当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说是4个月工资而不是两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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