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员工加班却从未发过加班费,请问这种行为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制止以维护员工利益吗?

但员工加班却从未发过加班费,请问这种行为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制止以维护员工利益吗?,第1张

律师您好!
我是在一家英语培训机构从事教学活动的老师,于2008年5月底与单位签订了两年期的合同,现在还不到一年。由于极度不满单位的待遇及苛行,我想离职。
1、在入职之初,单位分三个月从我们的工资里扣除了共1000元的押金,给我们开的收据上写的是“培训费”。请问此单位这一行为从《劳动法》角度来讲是合法的吗?
2、我担心我离职后单位不会返还我这1000元“培训费”。我可以提请劳动仲裁帮助处理此事帮我拿回这笔费用吗?
3、单位自行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请事假按三倍工资扣除。比如请半天假则要扣除一天半的工资。但员工加班却从未发过加班费请问这种行为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制止以维护员工利益吗

位律师回复

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未到期,单位可以按工作的实际期限收取一定的培训费;可以对此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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