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2009年4月的双倍工资,如果可以,是需要按全薪赔偿,还是按工资条上的基本工资赔偿?
你好,吴捷律师:
我于2008年5月进入现在的公司,至今2009年4月初仍未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今天公司要求我签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为2009年4月8日至2010年4月7日,请问我是否可以申请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赔偿我2008月年5月,至2009年4月的双倍工资?如果可以,是需要按全薪赔偿,还是按工资条上的基本工资赔偿?
可以主张08年后的工资赔偿.如果涉及到标的额较大,建议委托律师处理!如需详谈,可在线咨询35276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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