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钱一定要交吗,4、这钱要交的话,我想和其他职工一起交才公平,检察院找我的时候可以这么说吗?
杨律师:您好,我有一个问题请您在百忙中给予解答。
我原是国有事业单位的一个职工(做出纳工作),99年末我们单位根据相关文件的要求,与原挂靠单位脱钩,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万元,其中:全体职工交10万元;原挂靠单位借款用于注册的10万元;单位积累10万元(以职工向单位借款形式借入,再注入资金)。
现在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10万元(就是单位积累10万元,全职工借款那部份)进行批捕。检察院说这10万元已定为赃款,要求我们返还。我的金额是4500元。现在检察院只通知了我和会计,只管我俩要,他们说别人也会交,可我了解目前检察院根本就没找其他职工,当时领导班子定的,我只是普通职工只能执行,为什么不管他们要,他们数额比我的多。
几个问题:1、检察院这样定性对吗?2、为什么非管我要呢?这钱一定要交吗?4、这钱要交的话,我想和其他职工一起交才公平,检察院找我的时候可以这么说吗?
检察院已介入很可能涉及刑事案件,检察院要求返还的钱,有能力就交纳,这也是认罪态度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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