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使我权益受到侵害,请问:我能否起诉沙井街道办事处行政不作为,法院会受理吗?
本人于2003年9月户口迁回原籍沙井同乐村某组,2008年10月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裁决本人系同乐村某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已生效。2008年12月国家征收了同乐村某组的集体土地。同乐村某组在分配征地补偿款时,无理强行剥夺我的分配权,而沙井街道办和同乐村委不尽到征地补偿费发放的监督职责,致使我权益受到侵害。请问:我能否起诉沙井街道办事处行政不作为?法院会受理吗?希望好心的律师能在百忙中抽空给我答复,谢谢!
位律师回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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