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他们只好让我到期再催,请问我可以对他们提起名誉损害赔偿吗?
我在2005年在农村信用社贷款10000元利息5.76,年底我还了一年利息,2006年全省信用社电脑联网。把我的利率错写成7年8月2006日年底我去还利息时因不清除利息突增原因,服务员也没有告诉我原因。此后他们也没有再催缴利息。2008年9月份左右,他们说我的贷款到期,我到信用社才知他们把我的利率写错了。但是他们又说我到期未还款,要罚款,我认为不合理。因为他们的错误造成的。后来我了解到上了网的利率县级以下部门是无法更改的。所以他们只好让我到期再催。请问我可以对他们提起名誉损害赔偿吗?尊敬的唐建功立业东律师,请你在百忙之中帮我支支招吧!十分感谢!
位律师回复如果被多收,可要求退还,名誉损害赔偿很难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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