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特请教律师:他们的这种做法是不是损害了丙方的利益,他们的这种做法有没有违反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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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由甲、乙、丙三方出资成立了一个有限公司,其中甲方出资比例为45%,乙方出资比例为35%,丙方出资比例为20%,经过多年来的努力已发展成为一个集团公司,以集团公司投资又成立了几个不同产品结构的有限公司,现丙方(占出资比例20%)退出了管理层,离开了集团公司,现任集团公司领导的甲方、乙方又出资再成立一个投资有限公司,当然他们出资成立一个新的公司这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他们成立的投资公司并没有将资金投入到新企业或新的产品,也没有将资金投入到与集团公司不相关企业或不相关产品中去,而是将资金投入到集团公司的原有企业,从而在集团公司的原有企业中先进行利润分配,然后将集团公司投资所分红得来的利润再拿到集团公司进行分配,这样一来,丙方分红所得就减少了很多。在此特请教律师:他们的这种做法是不是损害了丙方的利益他们的这种做法有没有违反公司法

位律师回复

这份劳动合同总体上说是合法有效的,但有两个条款的约定是违法的,是无效的,但不存在撤销。第
一,约定工资包括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由劳动者本人自己交纳;第
二,约定劳动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不承担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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