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文锋律师:老人去家属院内的一家公家浴池去洗澡?
你好,姚文锋律师:
老人去家属院内的一家公家浴池去洗澡。30分钟后警察告知家人。老人晕堂,现正在医院抢救。得知消息到了医院,老人就已经被当时去洗澡时穿的旧衣服盖住了面部。据了解事发当时澡堂里只有3.4个人,一个在现场的顾客告诉我,他发现老人溺水后就立刻上前进行打捞了,因为老年人是特殊人群自己也缺乏救助知识没敢进行紧急救治,就拨打了120,等医护人员到达现场时人就已经死亡了。办完了身后事,我找到澡堂的负责人,认为老人没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突发性疾病。作为公共场所的浴室未有相关安全人员对事发当时的消费者进行及时的救治。导致了消费者的死亡。浴室在提供服务时必须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我们认为浴室的管理人员应当负部分法律责任。市政管理局隶属的水电所负责人即澡堂的负责人辩称,浴池在提供服务中并没有过错,老人出事后浴池工作人员已经打电话报了警,请求医院救护,已尽到了救助义务。不存在负责任的问题。我们准备将浴池方告上法庭
首先确定您亲属的死因,如果老人确实是由于溺水身亡,那么你们完全可以要求浴池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细节问题可电话咨询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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