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10年到期时,厂方与我终止合同,按规定厂方应给我几个月补偿金?

如果10年到期时,厂方与我终止合同,按规定厂方应给我几个月补偿金?,第1张

各位律师:
我于99年元月进现在这家厂,08年元月一日续签合同到10年元月一日,请问如果10年到期时厂方与我终止合同按规定厂方应给我几个月补偿金

位律师回复

如果是合同到期后,公司以原合同条件或提高条件与你签合同你却不愿再续签:你无法得到补偿。如果公司也不同意再与你续签、或是要降低原合同条件与你续签合同、而你拒绝:你可以得到补偿。依据是: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所以,到期终止若公司提出不续约,你可以得到十个月的经济补偿。若公司愿意续约,而你主动提出不续约,则无法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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