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其母提供了临时性工作,此案中学校还有无过错,还有责任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你好,刘士森律师:
伤害发生在公寓内,午饭后休息前的空闲时间,公寓管理人员均在岗。学生马某因遭到学生韩某(均12岁)突然从背后的推搡倾倒,而导致左臂撞到玻璃门上的玻璃,玻璃破裂导致马某受伤。事故发生前学校已经做了大量教育工作,公寓秩序一直很好,事故发生后学校进行了及时的救治和双方家长的通知、协调工作。并为了给马某提供照顾方便,为其母提供了临时性工作。此案中学校还有无过错?还有责任吗?法律依据是什么?谢谢!
学校应该没有责任,请参阅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的司法意见的第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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