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后又未尽跟踪监督管理的职责,我想知道的是:这20万公司该不该还?

贷后又未尽跟踪监督管理的职责,我想知道的是:这20万公司该不该还?,第1张

我现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是罗某抵债转给我的,在这之前公司在信用社贷款20万元,2007年6月20日,信用社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20万元。但事实是:公司从开户至2005年12月14日帐上没有一分钱的资金进出(信用社借款正本的日期为2005年10月29日),从帐户上看不出公司收到和使用过这笔贷款,罗是从信用社直接拿走的20万元现金。因公司只是名义上借了这笔钱,而实际占有、使用和受益的并非公司,而作为发放贷款的信用社未尽审核职责,贷款时不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帐户以及现金管理的规定,贷后又未尽跟踪监督管理的职责我想知道的是:这20万公司该不该还?对此,我们请教过当地的律师,他们有的说这笔钱是罗以公司的名义借的,不管她作了什么用途(那怕是贩毒)都是你公司内部的事情,公司都应偿还;有的说钱没到公司帐上,且无证据证明公司实际用了这笔钱,说明合同虽签章生效但未实际履行,公司无偿还义务。

位律师回复

这位朋友,你好!本律师主修经济法。就你咨询的案件,我明确回答你:第
一,借款合同的主体是公司,落款有公司的盖章,则对方凭借该借款合同和借据起诉公司,其证据确实充分,法院必须支持。第
二,公司的账上没有资金进出,只能反映公司没有实际收款和用款,公司内部帐表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外部债权。第
三,信用社名义上向公司借款,实际操作中直接以现金支付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借款的发放上的确违反了央行的规定,但该违规行为属于行政违法,不足以成为民事案件的抗辩事由。至于贷后跟踪审查,那是信用社的权利,权利人有权放弃权利的行使。第
四,办法:起诉罗某追偿债务!本律师具有律师和企业法律顾问双重资格,愿意担任贵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汉口鲁志扬律师咨询及预约电话:13697337729、6560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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