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律师,这种情况有没有联合所有业主起诉房产商的必要?

罗律师,这种情况有没有联合所有业主起诉房产商的必要?,第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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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于2007年11月29日经商议,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方已按合同条款要求,于2008年4月5日前履行了该工程竣工及交房前的全部合同义务。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地震,波及德阳了市区,可能影响到该工程的施工进度。但直到2008年8月14日下午15时后,买受方才采收到出卖方的“关于调整房屋交付时间的通知”而得知出卖方的工期索赔信息。而自2008年5月12日到收到《通知》前,买受方没得到出卖方任何关于地震对其工期造成影响的索赔信息。依照FIDIC红皮书第44.2条之规定,出卖方未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就索赔事件及可能的影响通知买受方,属于出卖方自动放弃索赔权利。同时,出卖方单方面强行修改合同重要条件款内容,擅自将工程竣工及交房时间作出修改,属于严重合同违约行为,依照《合同法》规定,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位律师回复

合同履行中确出现了不可抗力的情况,认定违约有困难,关键是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交付的时间的确认,即一个合理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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