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57岁了,在城区环卫所当清洁工时,发生了车祸,造成十级伤残。交通警察认定我母亲负次要责任。在事故处理中,我们因此负担了一部分的处理费用。
我们向环卫所反映这事,要求赔偿部分费用,遭到拒绝。他们认为应该按交通事故处理,单位不负担赔偿。劳动局以我母亲超过劳动法规定劳动退休年龄,不预劳动仲裁受理。
请问律师:我母亲构成工伤吗?
我们应该如何维权呢?谢谢。
位律师回复
应当申报工伤。可以先按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进行处理。差额部分由工伤基金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基金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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