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第三人例子,第1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一、第三人的特征

1.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第三人同原告或者被告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能与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区别于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根本之点。

2.必须在诉讼开始后,案件审理终结前,参加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为前提,如果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尚未开始,或者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已经结束,即人民法院对案件已经审理终结,任何人都不可能通过诉讼而成为第三人。

3.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这种利害关系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与来自本诉的原告和被告的侵害或争议;二是来自法院对诉讼的处理结果。参加诉讼的目的:

(1)在于简化诉讼程序,彻底解决彼此有联系的纠纷;

(2)在于维护自己的权益。第三人参加诉讼即不是为了维护原告的利益,也不是为了维护被告的利益,即便有时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也不是为了维护参加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是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参加诉讼。

二、第三人例子

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甲起诉乙要求返还某物,但是丙认为某物为其所有,这时丙就可以提处诉讼以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甲欠乙1万元钱不还,而丙又欠乙1万元并且已经到期,而乙既不还甲钱也不找丙要求还钱,这时候甲可以直接起诉要求丙还钱,这时候就可以追加乙为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诉讼案件与其有关,而参与到诉讼中的人。审理案件中适当的申请追加第三人更能有效地解决纠纷,高效地审理案件。事件错综复杂的关系,能够慢慢理清,防止诉累。并且更够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上就是律图小编和大家分享的举例什么是民事诉讼第三人,举例子说明的全部内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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