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时我可以对仲裁员的资格提出疑问吗,如果仲裁员不符合仲裁法的资格,我可以请求撤换仲裁员吗?
我是1996年10月到单位工作,1997年2月正式办理毕业分配手续,2002年8月因单位效益不好,不能及时支付报酬,我提出停薪留职,单位领导同意,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到2005年12月31日,停薪留职后所有的社会保险由我本人全部承担,交给单位,然后由单位转交给保险处。2008年11月单位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原因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写的是合同期满。现在我提出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额外补偿金,以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单位应该承担的社会保险。请问尊敬的律师:仲裁院会支持我的请求吗?如果支持我的劳动关系存续时间是到2005年12月31日还是到2008年11月?开庭时我可以对仲裁员的资格提出疑问吗?如果仲裁员不符合仲裁法的资格,我可以请求撤换仲裁员吗?
位律师回复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2002年以前的按照当时山东省劳动合同制办法上的规定进行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补偿金。2008年1月1日至今的按照《劳动合同法》上的规定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你可以要求一个月的。你可以对仲裁员的资格提出疑问。理由正当可以要求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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