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造成我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我该怎么办,差额部分是否由用人单位来补足?
各位律师:
您好!我的工作在厦门,我的工资为4320元,请问按法律规定我的社保总缴费工资应该为多少?其中工伤保险的缴费工资为多少?
我的工资为4320元,去年因为工伤,我想了解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所谓的本人工资的相关问题。
请问(工资4320元)按厦门当地法律规定我的社保各险种具体的缴费工资各为多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所谓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那么(工资4320元)按厦门当地法律规定我现在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所谓的(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应该为多少?
假如用人单位少报我的工资总额,那么这个缴费工资会随之而变吗?如果造成我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我该怎么办?差额部分是否由用人单位来补足?
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不足差额。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58条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