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土管下去调查的时候也说过这句话)我就想咨询一下徐律师应该怎么解决?

(县土管下去调查的时候也说过这句话)我就想咨询一下徐律师应该怎么解决?,第1张

我于2009年3月13日向市长热线反映了我叔叔房子都建好了还没有土地使用证的问题,县土管局相关人员于2009年3月18日下午前往我叔叔家调查此事,确实是没有土地使用证,而且交费证明只有一张简单的收据,收据上只有石人乡人民政府的章。县土管局相关人员复印了收据和我叔叔的身份证。县土管工作人员20日下午给我电话说土地使用证早就办好了,是因为我叔叔的地基面积超了近8个平方所以没发下去,还说这笔超出面积的钱如果不交的话就要强行拆除房子(其实我那里的农民建房子基本上没有土地使用证,所以我怀疑是谎话)。其实当时(2007年正月初四)起地基的时候,乡土管都去测量了面积,为什么发现超平方而不阻止呢?为什么村干部说只要不超过10平方都没事呢?(县土管下去调查的时候也说过这句话)
我就想咨询一下徐律师应该怎么解决?

位律师回复

区分是否高利贷应看其约定利息为多少。nn不建议考虑此种行为。    n高利贷属于违法,故借款人只偿还本金及法律规定范围内利息即可,另因高利贷多办法索取债务时的暴力犯罪,故不建议当事人考虑此种借款方式。n  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n  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n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n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n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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