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我继续上班,是否对未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影响,公司是否有理由不作赔?
各位律师:
您好:
我是一公司的培训师,2008年6月20日入职,到现在还未签劳动合同,公司于2009年3月8日提出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本人要求公司按《劳动合同法》作经济赔偿,公司到现在还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请问:
1、本人可以得到公司多少个月的经济赔偿?
2、对于公司到现在还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我应该采用怎样的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3、我继续上班,是否对未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影响,公司是否有理由不作赔?
可以要求2008年7月21日至2009年3月7日之间的双倍工资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