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F把全部金额都垫付了,再把增值税票转手给Z,这个过程2是否属于买卖增值税发票的行为,犯法么?
各位律师:
我一个朋友F,认识一位经营五金交电、化工和零售公司的老总Z,该老总的公司为A,可以用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
两人联系后,Z说他的公司A需要汽、柴油料的增值税发票,这样,两人合作到加油站买汽油,通过办加油卡充值的方式,F得加油卡,Z得增值税发票,两人分别出96%和4%的总金额来合同购买。
请问,这样的方式1,是否犯法?
另外,如果F把全部金额都垫付了,再把增值税票转手给Z,这个过程2是否属于买卖增值税发票的行为?犯法么?
烦请百忙之中给予解答,谢谢了!
你好!法律不允许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严重的构成犯罪!QQ:422829278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