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补做临时工每年300员,我觉的太亏了,商场这样做是否符和劳动法规定?
各位律师:
我于1995年到商场做临时工。1998年转为营销员。一直到2009年2月商场经营不善转租。商场补做临时工每年300员。我觉的太亏了。商场这样做是否符和劳动法规定。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8〕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到850元,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到7.1元。
各位律师:
我于1995年到商场做临时工。1998年转为营销员。一直到2009年2月商场经营不善转租。商场补做临时工每年300员。我觉的太亏了。商场这样做是否符和劳动法规定。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8〕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到850元,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到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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