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对原告54天的管理费10800元本院予以支持,请问律师:这样判我赔偿应该吗?
林县某公司出具证明一份内容:某某车每月需交管理费3000元,养路费、客运附加费、运管费984、税金128元、保险791元:挂靠郑州某公司每月管理费3000元、某公司进站费210元、停车费150元、进站经营证330元、入市通行证50元。
以上为原告出具证明一份,法院判决为:
原告的车辆发生事故后,应当向有关部门报亭,积极采取措施,以免损失扩大,否则产生的结果应自行承担;但是,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每月缴纳的6000元的管理费,因事故发生而减免。因此,对原告54天的管理费10800元本院予以支持。
请问律师:这样判我赔偿应该吗?
判决中的表述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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