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中充分体现物业保安不作为,是否可以作为证据,此录音是否可以认为证据充分?

录音中充分体现物业保安不作为,是否可以作为证据,此录音是否可以认为证据充分?,第1张

各位律师:
如因物业公司不作为,是否可以拒交当年物业管理费?与物业公司保安对话时现场录音,当时要求物业值班保安协调小区内交通秩序,录音中充分体现物业保安不作为是否可以作为证据此录音是否可以认为证据充分

位律师回复

  电话录音、手机短信、手机摄像等能作为诉讼证据,但仍有一些限制。  
一、电话录音、手机短信、手机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二、电话录音、手机短信、手机摄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若干规定》第68条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限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前者包括以拘禁、胁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后者包括一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由于婚姻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对这样的获取证据的方式就不能以非法证据对待,只要不是以拘禁、胁迫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或者违反程序法、实体法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就应当认定该证据具有证据能力。  
三、电话录音、手机短信、手机摄像等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  手机短信、摄像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我国民诉法和司法解释都有规定,如民诉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若干规定》第69条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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