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我的工作地在成都,公司注册地在北京,我应向何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呢?

2、我的工作地在成都,公司注册地在北京,我应向何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呢?,第1张

各位律师:
我2005年在这家公司(注册地北京)工作,负责四川区域软件推广,公司把我们的社保关系、档案委托给成都人才交流中心。2008年3月31日与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2月下旬,公司以我2008年二、三季度(财年)未完成销售任务为由要提前解除合同,3月份工资照发,并支付4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而我这时正在谈一个项目,3月底就能签合同,我请公司给我些时间,让我签下这个合同以保住饭碗,但公司不同意。
我对照劳动合同书中条款及甲方作为合同附件的规章制度,都没找到甲方可解除合同的条款所以我认为甲方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向公司提出:1、双倍于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2、补齐我2008年的年薪(因我公司的财年是自然年度的2季度到次年1季度,我只要能把现在手上这个合同签下来就能把年薪拿足)
请问:
1、我的要求合法合理吗?
2、我的工作地在成都,公司注册地在北京我应向何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呢

位律师回复

可以在劳动合同履行地成都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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