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按违约的金额还是总房款,4、如果按以上责任追究举证方在谁?
我与2007年与房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写明与2008年6月31日钱交房。但是直到现在都没有收到入住通知书。在现场看房的时候发现阳台装饰面有变动。与合同不符。我们目前为止没有拿房子。房产公司采取回避的态度。
1、我们可以不可以追究房产公司延迟交房的责任?
2、像阳台装饰面的出入可否要求索赔?
3、如果请律师的话标的物应该怎样计算?是按违约的金额还是总房款?
4、如果按以上责任追究举证方在谁?
房产公司存在违约情况,可以追究责任的。具体的责任方式和赔偿额度,要看了你的实际情况后才能判断,而且我估计你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是嘉兴仲裁委仲裁的。你可以来电详细询下,嘉兴唐律师13957390983为将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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