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认购人数限制分析
一、200人上限
“200人上限”规则具体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等法律,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中: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投资者)人数为1-50人,股份有限公司为2-200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投资者)人数为2-50人。可见,虽然《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私募投资基金划分为公司型、合伙型、契约型三种,但结合相关法律,投资者人数均在“200人上限”范围之内。
4、《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人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20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此处“300万大额豁免”的规定因与上位法冲突,目前已不再有效。
5、《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五)项
(不得)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或者投资者人数累积超过200人,若同一资产管理人的多个同类型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标的完全相同,应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二、穿透核查
上述“若同一资产管理人的多个同类型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标的完全相同,应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的规定,实际上是对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的穿透核查要求,即在特定情形下,不再将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视为一个单一主体,而将其穿透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这与中国证监会的部门规章不一致: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但是,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主体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责任重大,应该对自己提出更高的从业标准和更严格的自律要求,既使中国的相关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基金行业协会也该在行业内部对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提出高于国家部门标准的行业管理要求,如果私募基金认购人数超出了标准的要求,虽然没有法律上的约束,但违反了行业标准也应受到行业协会的处罚,只有这样才能引起中国证监会的关注、调查甚至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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