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不会以协议无效顺利解约,或者就算我构成了违约,是不是以14000元的违约金就能解决?
各位律师朋友好!
我是贵州某大学05级的一名学生,于05年9月份与某煤炭局签定了就业协议书后进入该大学。
令人气愤的是协议条款的不公平性,其内容的合法性值得怀疑。按照协议规定,我必须像其他同级学生一样,自己缴纳学校的一切费用,生活费自理,毕业后的毕业证、学位证直接由学校移交该煤炭局代为保管,毕业后听从煤炭局安排到其下属煤矿企业工作10年,如果不听从安排就得向煤炭局缴纳72000元的违约金。而煤炭局获得这一切的代价仅仅是向校方支付每年3000元的委培费,每个月50元的定向补助,再有的就是找校方具体磋商了。我不能容忍的是协议上的工作期限和违约金额。单位为我们支付的就那么点,凭什么要我们到其单位上工作10年之久,违约金达72000元之多?
就以上情况我向该煤炭局单方提出解约的话,会不会以协议无效顺利解约?或者就算我构成了违约,是不是以14000元的违约金就能解决?
1、试用期内员工可以提前三天向单位申请离职,依法解除劳动关系。rn
2、《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向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形只有两种:rn 第
一,员工经过单位专业技术培训,约定了服务期限,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rn 第
二,员工与单位约定竞业限制,单位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rn?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不具有上诉两种情形的,不承担违约责任。rn 《劳动合同法》rn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rn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rn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rn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rn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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