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事情经过:2006年7月甲方把自己名下的土地作价4万出售给了乙方?

各位律师:事情经过:2006年7月甲方把自己名下的土地作价4万出售给了乙方?,第1张

各位律师:
事情经过:2006年7月甲方把自己名下的土地作价4万出售给了乙方。并且签订了《出售责任田协议书》双方都有签字还找了第三方签字作证。后来甲方后悔认为价格太低,申请了民事调解,调解单位是本地的乡司法所。调解结果如下1。乙方自愿补给甲方5500元整,2。甲方的土地1亩1分四分地共转让费45500元整。3。甲方自愿接受乙方一次性补甲方5500整。
现在甲方说国家不允许土地买卖,要求把土地收回,把乙方的钱退还,乙方不同意,原因是现在国家开始征收这块土地有补偿,补偿费比45500元要高,所以甲方又后悔了。
我的想法是照最后调解结果,甲方是以转让的形式把土地转给了乙方。2008年10月也有文件”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所以想问法律上是在谁那一方。

位律师回复

你好,
1、因对方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而发生的,属于典型债权纠纷;
2、民间借贷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受法律保护,抵押权属于物权,丙方的抵押合同因为在房管局做了抵押登记而有效,受到法律保护,法院做法没错;
3、因为乙方未取得房屋合法产权;产权人还属于甲方,法院应丙方要求可以拍卖该房产;乙方只能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另外,鉴于本案案情,甲方如果资不抵债,即使乙方胜诉,也有可能无法执行;需要看甲方有没有其他财产可能执行,可以先申请法院保全甲方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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