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下来每日的加班时间均在1小时以上,想问一下我有没有权利去争取我这五年来的平日加班费?
各位律师:
本人于2004年1月至今在公司工作,最后一次签订合同日期为2008年3月1日日至2011年3月31日日。在09年2月25日日接到公司领导口头通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为:到点正常下班,领导觉得工作不积极(正常上下班从2008年12月1日日至今)。现在牵扯到5年的平日加班费赔偿问题,从来到公司的那天起从来没有正常点上下班,中间公司也硬性规定早上8:20上班,18:00点以后下班,平均下来每日的加班时间均在1小时以上,想问一下我有没有权利去争取我这五年来的平日加班费
有权利。理清诉求,申请仲裁,由单位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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