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我想咨询下以上情况是否违反劳动法,以上员工的待遇我们通过什么方式要求赔偿?

各位律师我想咨询下以上情况是否违反劳动法,以上员工的待遇我们通过什么方式要求赔偿?,第1张

请教各位律师:
你们好,我现在所在的一家日资厂打工,但近段时间这个厂有这样的规定:
1。厂里规定每个星期每个人上40个小时班,加了班以后又不给算加班费。把加班的时间调到下个月做调休用,下个月调不完就往下下个月调,总之就是不给算加班费。调休的时间员工不能自己决定,必须厂里让你调再调。我们每个月都有50个小时左右的加班时,厂里说这个加班时只给调休用,不给加班费。
2。我厂要求双休日加班,加了班以后还不给算双倍加班费,说是双休日加班时也做以后的调休用,当月调不完就下个月调。
3。二月份的工资到了三月25号才发,拖欠期间也不向员工解释为什么拖欠。这样拖欠工资员工应该有补偿吗?
4。我厂有些员工干了一年多了还没签劳动合同,这些没签合同的员工如果自己辞工或被解雇有赔偿吗?
各位律师我想咨询下以上情况是否违反劳动法以上员工的待遇我们通过什么方式要求赔偿
谢谢!

位律师回复

违法,可以向劳动局投诉或者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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