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我想咨询下以上情况是否违反劳动法,以上员工的待遇我们通过什么方式要求赔偿?
请教各位律师:
你们好,我现在所在的一家日资厂打工,但近段时间这个厂有这样的规定:
1。厂里规定每个星期每个人上40个小时班,加了班以后又不给算加班费。把加班的时间调到下个月做调休用,下个月调不完就往下下个月调,总之就是不给算加班费。调休的时间员工不能自己决定,必须厂里让你调再调。我们每个月都有50个小时左右的加班时,厂里说这个加班时只给调休用,不给加班费。
2。我厂要求双休日加班,加了班以后还不给算双倍加班费,说是双休日加班时也做以后的调休用,当月调不完就下个月调。
3。二月份的工资到了三月25号才发,拖欠期间也不向员工解释为什么拖欠。这样拖欠工资员工应该有补偿吗?
4。我厂有些员工干了一年多了还没签劳动合同,这些没签合同的员工如果自己辞工或被解雇有赔偿吗?
各位律师我想咨询下以上情况是否违反劳动法?以上员工的待遇我们通过什么方式要求赔偿?
谢谢!
违法,可以向劳动局投诉或者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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