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和赔偿金是否只能执行其中一个,不能两个同时执行?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是否只能执行其中一个,不能两个同时执行?,第1张

我是2005年3月1日来此公司工作,2008年3月续签了一个期限为2年的劳动合同,这份合同应该到2010年4月30日结束。09年初公司领导提出,由于公司经营不佳,人员编制须减少,现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月里知道自己已经怀孕,并对领导说明已怀孕的情况。领导给我两条路选择:1、我不用上班,但公司继续给我交养老保险等五险一金,并且每个月发给我武汉市最低标准的工资,其他所有福利待遇全部取消;2、公司和我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协商补偿金和赔偿金。我想问若09年3月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关系,那么我是否可以要求4个月的经济补偿(工作满4年)和2倍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金(因为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辞退怀孕女员工)。经济补偿和赔偿金是否只能执行其中一个不能两个同时执行这个是我现在急需了解的问题,麻烦律师给予指点,感谢!

位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问题,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明确规定,你不能两个都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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