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让对方补偿,或收回房子出租此房,这两种方案要想达成,似乎很艰难,我该怎么办?
1999年10月,我们搬离观音阁厂家属院福利房,搬离时,对方把购房款19000元钱外加6000元补偿款都已交给我们,以此已立字据,同时字据上还有:“过户费各家一半,我方已付400元钱,将来超过的过户费,仍是各家一半,房产证和过户发票已交付对方。”
2009年,对方提出办理过户手续,我思量再三,似有不妥,现在房价较高,十年前的6000元钱似乎已微不足道,我想让对方补偿,或收回房子出租此房,这两种方案要想达成,似乎很艰难,我该怎么办?
我老公的想法很简单,十年前的事已不再提,双方签字顺利过户。但是我要坚持,我相信他会支持我的。
请大律师们帮我出出主意!
你们之间的转让行为有效,你是不能收回这房子,只能按照约定办理过户手续。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