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以上费用不是由工资出的,均是我外贷的钱,是否归还我的工资,五、她的工资是否我们的共同财产?
各位律师:
我们是2007年结婚,怀孕期间,对象生活费用全部由我承担,只回过家2次,其它时间全在其娘家,年后,因结婚购买的日常用品等全部搬到她娘家,4月,在医院产下4.2斤的早产儿,母子俩花去医疗费2万多元,费用全部由我承担。孩子满月后,母子搬至其娘家居住,3个月没回家一趟,产生矛盾,感情破裂。这期间,我周六、周日在其娘家给予照料,孩子奶粉、纸尿裤等费用全部由我承担。09年2月,原告提出离婚,孩子由她抚养,让我承担200元抚养费.请问专家:一、本人非单位正式职工,月工资仅550元/月,200元抚养费是否合理。二、登记后、结婚前产生的债务,包括婚纱照、彩礼等是否由他和我共同承担。三、孩子出生后医疗费用产生的债务是否共同承担。四、我的工资在她手中,而且以上费用不是由工资出的,均是我外贷的钱,是否归还我的工资。五、她的工资是否我们的共同财产。
请专家解答,深表谢意!
1、合理。
2、是。
3、是。
4、不能,为夫妻共同财产。
5、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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