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09年2月8日交订金两万元向房地产商购买住房一套,14日地产商通知我由于我个人在银行信誉问题,无法贷款。如果无法贷款,我将不能具备购买该住房的全部房款,所以放地产商声称有权力将该房收回重卖,并拒绝退还我两万订金。
其实所谓我个人在人民银行信誉有损,主要是由于一笔我曾经和深圳发展银行纠纷的信用卡金额,统计1600元,该款项我本人已经归还深圳发展银行,并足额交付了罚息,只是由于人民银行欠款信誉系统更新缓慢,至今显示我仍旧未还款。
我想咨询律师,我这种情况,银行不贷款给我买房,那我已经交付的订金,是否可以想地产公司申请退回,谢谢!
位律师回复
订金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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