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依据合同失效作为不承担责任的依据是否合理,我公司应该如何应对呢?
各位律师:
我公司和供应商签订年度采购协议,约定年度采购协议的有效期为2008年1月1日到2008年12月31日,而产品的保修期为5年。现在供应商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供应商以协议已经失效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我们查看了一下合同,合同中也没有保修期条款继续有效的约定。请问对方依据合同失效作为不承担责任的依据是否合理?我公司应该如何应对呢?
有保质期并且失效为免责条款应认定无效条款
各位律师:
我公司和供应商签订年度采购协议,约定年度采购协议的有效期为2008年1月1日到2008年12月31日,而产品的保修期为5年。现在供应商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供应商以协议已经失效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我们查看了一下合同,合同中也没有保修期条款继续有效的约定。请问对方依据合同失效作为不承担责任的依据是否合理?我公司应该如何应对呢?
有保质期并且失效为免责条款应认定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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