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没有签合同,书店是2009,1.11号开业,车丢了之后,物业公司又要加收车辆管理费,这样合理吗?

还没有签合同,书店是2009,1.11号开业,车丢了之后,物业公司又要加收车辆管理费,这样合理吗?,第1张

各位律师:
谢谢您物业公司只有来收管理费每个月500元,还没有签合同书店是20091.11号开业。车丢了之后,物业公司又要加收车辆管理费,这样合理吗。
有一点是特别重要是保安那段时间没有值班,去吃饭。派出所的同志说没有出事不小心,等出事才要找他,证据不足也没办法。我想这是物业工司有重要责任,青少年宫本来是让人休闲的地方。

位律师回复

如果双方存在保管关系,对方需要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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