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说其中一项就好了,另外如果签订协议书,是否需要公证?
胡文军律师:
您好,谢谢您的回复,我还有问题想请教
我之前的问题是:某公司新股东购买原股东所有股份,即公司要换新的法人,但是原来公司帐册已丢失或是原来根本就帐目不健全,新股东想知道如果这样子将法人转为他的话,对他有什么不利的地方,公司法人和其现任财务人员(现任财务人员没有接手原来的帐目)需要负什么样的责任,应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可否以签订声明的方式去介定在新股东接手公司前所有责任由原来股东承担?或是有没有其他方法可以确保现任股东不承担因为原来帐目丢失的责任?
您给我的回复是:1、签订协议书,要求原股东承担连带责任;2、可以登报公示,要求债权人进行登记处理。
我现在想问的是:是不是以上提到的两点都要做,还是说其中一项就好了,另外如果签订协议书,是否需要公证?
谢谢!
1、公证以及律师对于合同的见证,其目的在于确认协议书的合法性、真实性,如果自己能够确认协议书的合法性、真实性,就不需要公证或见证,毕竟办理这些需要一定的费用.2、两点都需要,另外提醒,这两项措施做的是基本防范,并不能全部杜绝其他事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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