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提出连续居住未满一年(连被告回老家看病和偶尔回上海浦东她妈那里的天数也要扣除),这合理吗?
本人起诉离婚,因从上海市普陀区(租房己三年多)迁至嘉定区(自有房),在嘉定区居住到起诉日未到一年,被告方律师提出回被告住所地开庭,本人与被告一直居住在一起,并长期居住在上海,(除过年或十一回老家),对方提出连续居住未满一年(连被告回老家看病和偶尔回上海浦东她妈那里的天数也要扣除),这合理吗,到底应该在哪里开庭呢,谁有管辖权呢
位律师回复根据方便诉讼的原则,由现住地的法院管辖,也是合理的如有需要,可以来电咨询或者来我所面谈联系电话:13564317472,63026372*116我所地址:上海市卢湾区斜土路788号301室(近打浦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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