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呢,我怎样做才能保护好自己的利益呢?
各位律师:
您们好!我想咨询一下劳动合同续签问题。
我从01年6月15日与一中外合资企业签订了第一份2年的劳动合同,之后也相继签订了3份2年的劳动合同,签订日期都在6月15日,08年的时候(即本人在单位工作8年),企业与我签订了一份2年的劳动合同,但签订的时间是08年4月1日至10年4月14日。从我与企业签订第一份合同到10年4月14日,正好10年差2个月。
是不是工作满10年就能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担心企业将合同签订日期提前可能想在我工作满9年10月的时候把我解聘掉,请问,企业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呢?我怎样做才能保护好自己的利益呢?谢谢
工作满十天可以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企业不得拒绝.有可能,企业这种做法不合理,你可以主张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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