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担保期限是多少?可以自行约定吗?
一、抵押物担保期限
我国《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从该款表述可知,《担保法解释》并不承认担保物权的存续受主债权时效届满的影响,而是规定了一个担保物权的法定存续期限(即除斥期间),即“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两年”。我国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三年,故担保物权的法定存续期限通常是五年。五年期满后,担保物权归于消灭。
二、抵押物担保期限可以自行约定
我国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当事人约定抵押物担保期限,实际上是允许当事人约定抵押物担保期限。这样的好处是,一方面,允许当事人约定担保物权存续期限符合意思自治原则,有利于当事人根据实际需要协调各方的利益。另一方面,允许当事人约定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限,可以有效地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担保物权,以便迅速了解债权债务关系,避免出现各种不必要的纠纷。此外,这种约定并不违背物权法定原则,也有利于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
综上所述,抵押物担保期限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两年”。此外,法律并未明文禁止当事人约定抵押物担保期限,因此也就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抵押物担保期限。这一做法符合意思自治原则,避免不必要的矛盾纠纷,在现实案件中也被广泛运用。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洛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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