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后我按当时的社会情况接了父亲的班,请问这样合理吗,这种情况应该适用哪个法律条文呢?
各位律师:
我父亲于1970年工亡,家有三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单位多给了一个月工资并将我们三个孩子抚养到18岁,没有给其他任何补偿。之后我按当时的社会情况接了父亲的班。请问这样合理吗?这种情况应该适用哪个法律条文呢?
1、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当不履行该义务时,可以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拒绝履行,可以起诉法院判决履行。
2、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前提,是有赡养能力。假如符合上述两点的话,可以根据父母赡养法律条文起诉至法院。要求两个儿子尽赡养义务,支付老人相应的医疗费、生活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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