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单位是否能以此为理由,不用帮我补缴此期间的养老保险及其他保险?

该单位是否能以此为理由,不用帮我补缴此期间的养老保险及其他保险?,第1张

各位律师:
本人于2007年9月1日受聘于某单位,试用期一个月,至2008年1月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期208年1月2008年12月,我的2007年9月12月的养老保险未交,我想知道单位是否应当帮我缴纳此期间的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保?
当初进入该单位时,因为上一合同单位未及时帮我办理完养老保险的转出,该单位是否能以此为理由不用帮我补缴此期间的养老保险及其他保险

位律师回复

用人单位应该为你缴纳9月至12月的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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