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上述状况,我是否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者诉讼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请求合同继续履行呢?

基于上述状况,我是否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者诉讼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请求合同继续履行呢?,第1张

各位律师:
本人与某校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工作合同,合同期起于2008年9月1日,截止于2009年8月31日。
学校于2009年1月14日起开始寒假,本人于1月15日返回家乡过年,1月19日突然收到该校韩国部(本人在该校韩国部任教)名义发出的解除工作合同的电子信件。信件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7,39条条文:劳动者自己提出解除合约或者由于劳动者自己的过失被公司辞聘时,公司不予赔偿。(劳动法第37,39条)″并以牵强的三条事由解除与我的工作合同。
本人在校工作期间,一向尽职尽责,从未缺课,深受同事和学生的广泛好评。关于“备课马虎甚至因此受到校长批评”系子虚乌有,因此我不接受校方因此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希望继续履行合同。
基于上述状况我是否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者诉讼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请求合同继续履行呢谢谢!

位律师回复

如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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