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上述状况,我是否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者诉讼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请求合同继续履行呢?
各位律师:
本人与某校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工作合同,合同期起于2008年9月1日,截止于2009年8月31日。
学校于2009年1月14日起开始寒假,本人于1月15日返回家乡过年,1月19日突然收到该校韩国部(本人在该校韩国部任教)名义发出的解除工作合同的电子信件。信件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7,39条条文:劳动者自己提出解除合约或者由于劳动者自己的过失被公司辞聘时,公司不予赔偿。(劳动法第37,39条)″并以牵强的三条事由解除与我的工作合同。
本人在校工作期间,一向尽职尽责,从未缺课,深受同事和学生的广泛好评。关于“备课马虎甚至因此受到校长批评”系子虚乌有,因此我不接受校方因此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希望继续履行合同。
基于上述状况,我是否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者诉讼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请求合同继续履行呢?谢谢!
如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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