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间只有三百多元的生活费,请问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是按照正常上班时的工资还是包括放假时的生活费?
各位律师:
本人08年12月31日与单位签订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并拿到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在研究过劳动法后,现在我不认同单位发的经济补偿数额,我还能提出劳动仲裁获得应得的补偿吗?
在此之前本人已经被单位放假待岗九个月了,期间只有三百多元的生活费,请问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是按照正常上班时的工资还是包括放假时的生活费?
经济补偿是指单位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照职工在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的一次性解除合同的补偿,而不是放假期间工资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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