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不愿意对我们进行评估赔偿,我们应该怎样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各位律师:
1在2004年要我们四家砖厂对已关闭的3家砖厂进行的赔偿是否合理?如果我们四家砖厂被合并或关闭两家,被合并或被关闭的两家是否可以要回对在2004年被关闭的3家砖厂的赔偿金?
2在2009年1月20日以前我们四家砖厂根据国家在2010以前要取缔黏土实心砖的规定已经把生产多孔砖的设备已经购回并安装,准备在2009年投入生产。如果对我们四家进行合并或关闭两家所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负责?
3我们四家砖厂的手续齐全符合国家的标准。如果要合并或关闭其中两家转厂,赔偿的标准又是什么?
4在我们四家砖厂中有关系的已经把相关的手续已经办了下来不愿意合并。也不愿意对我们进行评估赔偿,我们应该怎样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参见前述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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